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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姚**   提问时间: 2013-03-17 14:25
 标题:哺乳期间公司工资发放标准以及辞职后年休假工资补偿问题
内容:

    您好!

    问题1:我在一家外资企业上班,我于2009年8月进入该公司工作至今。期间,我于2011年12月12日生产开始休产假,产假结束后因公司没有托幼设施、家离公司又远,所以请了6个月的哺乳假,在哺乳假期间公司按照基本工资1500元(劳动合同上签的是1500元)的80%支付的我,但我当初的岗位工资实际上是3500元(税前),请问公司的做法合理吗?

    问题2:因多种原因本人提前一个月申请了辞职,因在公司工作的这几年从没有申请过带薪年假,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是否应以工资形式补偿给我?具体应该怎么结算?

    问题3:国庆和元旦期间的加班,公司也未按照劳动法规定以3倍或2倍补偿与我,是否也应该要求补偿?

    以上,谢谢您!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13-03-20 14:34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文件规定哺乳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标准工资的80%发给。“标准工资”为每个人员工资中相对固定的组成部分,因每个企业的工资组成部分各不相同,应视本单位的工资构成情况而定。

  2、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的职工本人同意。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括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3、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另行支付300%的加班费。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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