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武清开发区一个食品厂的员工,来这个公司几年了,但是这期间天津市最低工资调整的时候公司管理人员的工资总是按兵不动,只是做工资条的时候拿着全勤奖,饭补等补助往最低工资上面补,而且我们公司所有管理人员都是单休,还不支付加班费,下面是我的问题:
1:公司实行单休制而且还不支付加班费是不是违反劳动法。
2.按照目前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来算,我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只休息一天的话,最低工资达到多少才算不违反劳动法。
3:如果违反了劳动法应该向什么部门反映。
谢谢回答
尊敬的网友:
您好!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有些企业经劳动审批,还可以实行不定式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制等特殊工时。实行标准工时的单位,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在正常支付其工资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费。
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如果约定的是最低工资,劳动者的工资应随着我市最低工资的调整而调整。用人单位违反了工时和工资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到仲裁申诉或到监察投诉。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