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有些企业经劳动审批,还可以实行不定式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制等特殊工时。实行标准工时的单位,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在正常支付其工资的基础上,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费。
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如果约定的是最低工资,劳动者的工资应随着我市最低工资的调整而调整。用人单位违反了工时和工资的规定,劳动者可以到仲裁申诉或到监察投诉。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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