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本人1968 10月黑龙江兵团;1973-1975天津仪表无线电工业学校;1975年-1991医疗器械公司;1991-1996 6在天津市机电一体化公司工作,96年6月档案关系转至北方人才自谋职业。现已经补交了15年养老保险费用和医疗保险费用。可是按照国家政策“在未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之前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重新就业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规定计发退休待遇。” 现在原单位都不存在了,我怎样证明68年到96年这28年实际工龄?并按照实际工龄领去退休金呢?
尊敬的网友:
您好!工龄问题比较具体,请通过存档部门咨询区县人力社保局。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