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尊敬的各位领导,您好!
本人原籍天津,现户口在北塘,本人与爱人于2010年结婚,2011年10月生育初婚一胎女儿。2011年初在北塘买房,2012年4月交房,本人多次询问何时能将自己和孩子的户口落到自己的房子上,派出所回复为正在向上面申请小区的地址。直到2012年10月下旬派出所说可以落户了,本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到派出所办理落户事项,本人户口当日落在房子上了,可是我女儿的户口因为已过出生一年了(实际超过几个小时),没有落上,当时民警同志要我提供本人申请和居委会证明。本人取的上诉证明后立即到派出所为女儿办理户口,此次民警告知需要做亲子鉴定。费用大概在四千块左右。现有以下两个问题:
1.超过出生一年的新生儿落户到底需要哪些材料,根据哪里的规定,我在何处能够看到这些规定。
2.本人为女儿办理落户时超过了一年并非本人原因造成,而是派出所迟迟不能申请下小区的地址才导致的,如果必须要做亲子鉴定费用可否减免。
恳请各位领导百忙之中给予回复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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