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天津市社保局局长:
您好!百忙中劳烦您了。现就天津市《关于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1〕87号)文件,在贯彻及遇到的困难向您汇报,请求得到您的关注和支持。
一、大港滨城商贸公司的基本情况
我公司是1974年8月应原华北油田指挥部要求,经天津市革委会46次会议批准建立的,负责大港油田地区职工家属的副食品及计划商品供应,业务归原天津市二商局领导,党群工作、职工生活由油田负责。商业职工及家属享受油田正式职工待遇。
2000年3月,我公司从油田剥离出来,隶属天津二商集团。
二、现在遇到的困难
近日一些老职工及家属反映,按照天津市(津人社局发〔2011〕87号)文件规定,他们应当享受到87号文件规定的“家属工参保待遇”,但申报中却得不到支持。
(一)87号文件规定的是“凡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天津市城镇户籍,1993年1月1日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截至2010年12月31日,男满年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大港油田认定的退岗职工家属”可以参保,因为现在我们不算油田的职工家属了,所以不能享受这种待遇。
事实上,我公司是2000年3月才从油田分离出来。1993年还是隶属油田的二级单位。此间我们的家属工还在油田家属站劳动取酬。即使现在我们从油田分离了出来,但历史还是存在的,毕竟我们是那个时段的油田人。
(二)天津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为大港油田职工家属解决户口农转非问题时,就将原属于油田的各分离出来的单位,包括我公司的老职工,都列入了计划之内。为什么参保问题就出现了否认历史的问题?
(三)依据(87号)文件规定,我们的职工家属在1993年1月1日以前,与大港油田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且年龄、时间均符合政策规定,但却不能与大港油田职工家属享受同样的政策待遇,是对我们商业职工在大港油田开发建设参与和贡献的否认和不公。
(四)由于市社保局有关文件明确上述参保申报时间截止到2012年12月15日,我们得到(87)号文件信息才几天。所以,我们长期在大港油田荒郊工作几十年的家属工们,只盼着您及时做出决策,主持公道了,把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消除在萌芽阶段。
大港滨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律秀林
201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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