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房管局:
现咨询如何确定征收土地中果树的科学亩株树事宜,具体如下:2008-12-15贵局与物价局联合发的“关于公布实施《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津国土房资〔2008〕1087号)中“四、果树补偿标准”中“(二)按照行业技术规程,科学确定亩株树,超出亩株数的部分不予补偿,低于亩株数的按实际株数补偿。”实际如何实施?是否参照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还是需要相关农业部门进行鉴定?能否给出明确意见?上述文件中写的太含糊了,不知如何执行?希望给予回答,谢谢!!
诸葛景泉网民: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11月20日
诸葛景泉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果树栽培学的相关知识,果树种类不同、生长阶段不同,种植株距、行距也不同,具体行业标准建议向林业管理部门咨询。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亩株数的确定,一般按照果树栽培种植行业标准进行确定,被征地单位和农户有不同意见的,向专业管理部门申请鉴定。另外,对于在发布征地公告后抢栽抢种的果树不予确认,不予补偿。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2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