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是08年在河北区购买的住房,买时房主说暖气不欠费,并出示了当年缴费单,后来当我再交费时,供暖站提示前房主已欠了4年暖气费,供暖站要求我给补交上。但是之前是前房主与供暖站签订的合同,主体是前房主,所以我认为供暖站应该起诉前房主,追缴欠款。
而我从买房后就每年及时缴费,并重新签订供暖合同,但今年一户一循环改造后供暖站停止我家供热,要我补齐欠费。供热站让我自己维权,我联系前房主,但已不知去向何方,不知道该怎么办。
请问我是否应该替其缴纳欠款。
希望能帮忙解答。
尊敬的张增光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热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热人逾期不交付供热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热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供热费和违约金的,供热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热。
前房东与供热站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您与供热站之间的供热合同法律关系,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前房东未缴纳供热费用的,供热站应依据其与前房东签署的《供热合同》向前房东追偿,而不应该因此停止对您的房屋供热。
建议您与供热站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您可以选择向本市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解决,仍不能解决的您还可以选择向供暖站所在地或者供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王明弟律师
2012年11月13日
【律师评析】二手房买卖当心供暖费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