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问题已收悉,正在办理中。
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宁河县政府
2012年10月
网友你好:
收到您的留言县政府立即责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局长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中心进行了专门研究,现将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办法》津人社局发〔2009〕25号文件第十三条 :本市转外埠住院登记, 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埠住院治疗的,转出医院应为规定的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参保人员或委托人持转诊转院责任医院填写的《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登记表》(津社保医支字5-2号)等登记材料,到其参保缴费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外埠住院登记手续,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转往转诊转院管理办法指定的外埠医疗机构就医。需转往非指定外埠医疗机构就医的,还需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转外埠医疗机构就医。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实施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函(2010)144号文件第六条 :关于参保居民在外地居住期间就医,按照《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享受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函(2009)230号文件第三条执行 ,具体手续按照《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地就医管理办法》(津劳局[2001]326号)的规定进行异地安置登记。参保人员选择当地一、二、三级及专科医院各一所,在其参保缴费地社保经办机构填写《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登记表》(津社保医支字16-2号)进行备案。在备案医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予以支付。并需提供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外居住地公安部门暂住证明、外居住地房屋使用证(本人或亲属)或外居住地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原居住地和外居住地双方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
二、根据《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管理办法》津人社局发〔2009〕25号文件 第十二条:住院登记, 在本市已实现住院联网的定点医院住院(含家庭病床)就医,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或其它凭证)和定点医院开具的《住院证》,于住院当日(特殊情况可在住院5日内),在定点医院指定窗口刷卡,医院医保科人员通过网络读取参保人员待遇享受信息,网上开具《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资格确认书》(津社保医支字4-2号),办理参保人员住院登记手续。第十六条 联网结算医疗费审核支付管理,社保经办机构接收定点医院通过网络传输的已办理出院结算参保人员的住院费用明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初审、复核和批准,并将批准后的费用进行单家汇总,定点医院下载打印《天津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支付汇总表》(津社保医支字1-2号)并申报至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每月汇总审核结算完毕的住院医疗费,上报市社保经办机构。市社保经办机构业务整合岗进行整合后,转基金支付部门,由其拨付至定点医院账户。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政府办公室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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