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儿子从2011年7月—2012年4月在大元建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天津分(五)公司上班,东丽区香港花园B2区4号楼4门。在职期间公司从去年10月至今年4月陆续扣了社保共1813元,我儿子辞职后办社保异地转移时才知道社保未上。因天津分公司只有进津许可证,只好将沧州大元建业告到天津仲裁委员会,有我全权代理,天津仲裁委终局裁定大元建业缴纳2012年1-4月社保,可大元建业无理取闹,恶意上诉,诉求撤销天津仲裁委终局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终局裁定只能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定。可沧州运河区人民法院却违反法律规定受理这个案子。我该怎么办呢?孩子的社保必须在沧州上吗?政府对进津企业有规范措施吗?
尊敬的网友:
您好!外地总公司天津分公司招用劳动者,应在天津做就业手续,工资、福利等应执行天津政策,发生争议合同履行地天津仲裁应该受理。用人单位可以按照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建议您就相管问题咨询律师。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