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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陈**   提问时间: 2012-09-05 12:01
 标题:咨询社保缴纳和转入的问题
内容:

    社保部门领导:

    我2010年在天津武清大王古购买商品房一套,2011年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了天津蓝印户口,公安部门答复2013年9月可转为天津正式户口,我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二师缴纳了养老保险(未交医疗,工伤等保险)。

    我想咨询

    1.我转为天津正式户口后,可否将已在新疆兵团缴纳的养老保险转入天津。如果转入,我在天津是必须在用人单位缴纳还是可以自行到街道进行缴纳。

    2.我目前在北京工作,如果我在北京用人单位缴纳了社会保险(五险),可否转入天津。

    3.如果明年我在天津缴纳社会保险,我在北京就医,如何报销医保?

    4.我户口在天津,是否我在哪个城市缴纳社保,退休后,都要在天津领取养老金。谢谢,很着急,请尽快解答。

回复部门:市人力社保局   回复时间:2012-09-06 14:55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

  (一)具有天津市城镇户籍的人员,在津参保后(包括个人参保),可以将外省市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转移到天津,如果我市户籍人员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应经市补缴会审小组备案确认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

  (二)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养老金。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养老金。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养老金。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且在每个参保的地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养老金。

  (三)在我市单位参保的人员派往外省市工作的,可以办理异地安置手续;如果是临时外出急症门诊或急症住院的,也要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具体咨询所属分中心。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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