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
(一)具有天津市城镇户籍的人员,在津参保后(包括个人参保),可以将外省市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转移到天津,如果我市户籍人员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应经市补缴会审小组备案确认后方可办理转移手续。
(二)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养老金。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养老金。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养老金。
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且在每个参保的地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养老金。
(三)在我市单位参保的人员派往外省市工作的,可以办理异地安置手续;如果是临时外出急症门诊或急症住院的,也要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具体咨询所属分中心。
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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