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本人车牌号豫JLW789丢失,由于是外地车牌还没来得及补办。8月30日行驶期间被大港区交通队扣押,罚款5000元,严重超出法律规定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望政府本着依法办事的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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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新区政府
2012-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