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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遭遇到签收快件后发现因运输原因发生损害的情况,消费者应当采取必要的维权措施,作为消费者要查看与商家签订的购货合同,明确对于运送过程中发生的货物损害的责任承担的问题,若合同约定由商家承担该损害风险,消费者应立即与快递服务企业与商家取得沟通,将已损害的货物作退回处理,同时,我国的相关法律也为规范快递服务企业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目前,民营的快递企业提供服务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调整,若快递企业与用户达成货物配送约定后,如果未能按照要求送达,将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作为普通消费者应当如何降低类似事件的发生几率呢?首先,在与商家签订《购物合同》时,要明确商家有无对货物因运输导致的损害风险承担问题进行特殊约定,并以此排除商家应承担的风险,加大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其次,在快递企业送货时,要“先验货再签收”根据2012年5月1日发布的《快速服务》国家规定明确指出,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客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快递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寄件人(商家)签订合同,明确快递企业与寄件人(商家)在快件投递时验收环节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验收服务;寄件人(商家)应当将验收的具体程序等要求以适当的方式告知收件人,快递企业在投递时也可予以提示;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详细] |
张宝义:我国快递业发展尚需不断治理和规范 我国快递业的发展尚需通过不断治理和规范,逐步走向“成熟”。对于行政管理部门而言,要认真落实国家的相关规定,通过受理各类快递投诉,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为重要的是,行政部门要通过监管平台,及时公开发布群众的投诉信息,形成对快递企业服务质量的社会评价,并对服务信誉实施等级管理,以此督促其提高服务水平。从快递业自身而言,目前我国快递业正处于粗放发展时期,随着快递业竞争加剧,业内的“重新洗牌”不可避免,只有服务好、信誉高的企业才有可能做大做强。 因此,快递企业应不断加强自身的行业自律,保持好自身的“群众基础”,为未来的发展积累信誉优势。 [详细] |
齐恩平:怎样治理快递业“乱象”? 首先,要完善快递行业的经营、管理的立法规范,打造完备的规则体系。如快递行业的管理,涉及邮政、工商、海关、公安等多家部门,各自管理职责应清楚明确,避免政出多门,相互推诿;规范快递行业经营者的行为,使其权利、义务、责任也应具体统一。其次,在加强立法的同时,更为重要的是现有法律法规的执行与遵守。我国已经颁布了《邮政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等一系列与快递业有关的法律规范,但由于经营者法律意识不强、服务意识淡薄,有法不依的情况时有发生,引发相关法律纠纷。最后,快递业本身应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清理、整改“霸王条款”等,提高服务水平,重塑良性的市场秩序。 [详细] |
笔者不禁要问:“先验货后签收”实施到底难在何处?究其原因,一方面,“先验货后签字”无疑会增加快递员的工作量,导致工作效率降低。这样一来快递公司就要增加人力、财力的投入;另一方面,快递员的收入与收、送件量直接挂钩,如果等客户验货,每单服务时间延长,在有限的工作时间内收、送件量无疑会减少,这样一来就使他们的收入大打折扣;再有,消费者也没有养成“先验货后签收”的习惯,特别是对于一些非贵重物品,这样做还会让其感觉麻烦。而且还有相当一部分消费者都是叫小区门卫或者单位前台代收的,难道让他们验收么?以上罗列的种种,都加大了“先验后签”的实施难度。 虽然我国制定的快递行业标准对很多问题作了规定,但在执行上并不具备强制性,特别是没有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这极易引发客户和快递从业者的争议,从而使规定难以落到实处。同时,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赋予哪个部门具体的行政管理权,而零散的法律规范又缺乏系统性和实用性。因此,应当尽快出台快递服务相关执行细则,明确监管部门职责,确保快递服务监管有法可依。除了法律上的监管外,笔者认为,还应加强快递行业的诚信保障:一是要建立快递服务行业保障机制,入行企业要缴纳保障金;二是建立赔偿基金,若是企业原因造成的消费者损失就要多赔偿;三是要尽快给快递企业和快递员进行等级评定,提高职业素质。 综上,要治理快递行业的种种混乱现象,尚需多方共同努力,制定完善的游戏规则,方能让行业更加有序。 [详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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