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曾经在天津空港经济开发区大型国有企业西飞国际航空制造(天津)有限公司工作,系劳务派遣制,其劳动合同中规定为2011年2月-4月试用期(明确标注试用期工资),但未列出转正后工资标准。
试用期满后,本人多次向所在公司提出转正申请,但公司以我未满见习期一年为由拒绝支付转正工资。
请问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且如何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尊敬的网友: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如果协商不成,建议您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的参与!
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吕森
【民生词典】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