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的在编干部,2007年参加工作。单位性质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街道办事处,但财务上独立核算。
根据《关于调整2011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我是否属于享受该项政策的范畴?
如果至今仍未享受该项政策,是否还需要符合其他额外条件?
如果可以享受,应该从何年何月起开始享受,享受金额是多少,或者如何计算?
宛金梁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8月20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2012年9月6日
【民生词典】补充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