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商业用电价格是天津市统一执行的吗?商业用电已经上涨到1.48元
尊敬的周姓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结合工作职责,答复如下: 2011年12月1日,经国家发改委批准,我委下发《关于调整我市电力销售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1]1467号)规定,市电力公司供给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的电价每千瓦时为:平段0.8593元、高峰1.3133元、低谷0.4273元(电压等级为不满1千伏的用户)。关于各类用电价格,您也可通过电话95598向电力公司具体咨询;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可通过价格举报电话12358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市发改委 201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