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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周   提问时间: 2012-05-26 07:23
 标题:关于商业用电价格上调
内容:

    请问商业用电价格是天津市统一执行的吗?商业用电已经上涨到1.48元

回复部门:市发改委   回复时间:2012-05-30 17:34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周姓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结合工作职责,答复如下:
    2011年12月1日,经国家发改委批准,我委下发《关于调整我市电力销售价格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1]1467号)规定,市电力公司供给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的电价每千瓦时为:平段0.8593元、高峰1.3133元、低谷0.4273元(电压等级为不满1千伏的用户)。关于各类用电价格,您也可通过电话95598向电力公司具体咨询;若发现有价格违法行为,可通过价格举报电话12358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市发改委
                             2012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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