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蓟县天一绿海小区购买的房屋,合同规定:土地使用权有效时间为2010年10月---2080年10月,共70年。但在今年通知办理产权登记证时,开发商非要把合同修改成2006年4月---2076年4月,这样一来,我的房产使用期限一下缩水了4年多。我们找他们多次,理由是他们是在2006年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我们认为如果买房签合同时告诉我们这一点,我们没意见,但现在单方修改,我们无法接受。
请领导在百忙之中予以答复,我们有权让开发商予以补偿吗?
刘先生: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2年1月16日
您好,留言收悉,由于您所留电话为假号,我局工作人员无法与您取得联系,建议您重新提出问题并留下有效联系电话,以便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2012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