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为天津集体户口,原户籍天津蓟县,现在挂靠在天津和平区人才,为天津和平区集体户口。男方为外省市户口。现双方都在天津工作,2008年在天津领的结婚证。2011年在天津津南区买了期房,2013年交房,现在在南开区租房住。怀孕2个月,第一胎。
1、请问能否在天津办理准生证?
2、我们带了单位的证明信,去了天津和平的人才和女方户口所在的街道计生办,都只是给我们开了初婚初育证明,说不能办理准生证,(给出的理由是:我们在天津没有房子。我们不是没有,只是房子现在还没交房。)想知道为什么不行?这种情况如何在天津办理。希望有关部门给出详细答复。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按照津人口计生委【2010】45号文件规定,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市户籍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夫妻双方在本市居住的,可以在本市现居住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办理,除需出具夫妻双方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工作单位(无单位的由村(居)委会)出具的婚后怀孕第一孩证明、结婚证和妊娠诊断证明的材料外,外省市一方还需提供其户籍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证明。如您还有需要咨询的问题可以打12356按照提示咨询。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人口计生委
2011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