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天津市教委人才集体户口,在天津市河东区富民路派出所,现在在北京一家单位工作,我爱人是外省农业户口。
现在我爱人已经怀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需要办理生育服务证,通过对《关于印发天津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辰计生委发〔2010〕24号]学习和了解,仍有不明确之处:
1、根据第五条、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到天津办理生育服务证,也可以到我爱人户口所在地办理,是否两者皆可?
2、因我与我爱人,现居北京,如到天津办理,具体到哪个(哪个区?哪个街道?)计生办办理?
3、如到天津办理,我爱人需提供户口所在地计生部门开具的《婚育证明》,还需其它相关证明否?如1)《初婚一胎证明》、2)《医院怀孕检查报告单》、3)领结婚证时颁发的一个《生育服务卡》(注:领结婚证时未给)、4)双方《户口页》、5)《孕妇报告单》等。
4、我爱人暂时无工作单位,是否在其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计生办即可办理婚育证明?
5、至于其它相关文件,如1)《初婚一胎证明》、2)《医院怀孕检查报告单》、3)领结婚证时颁发的一个《生育服务卡》(注:领结婚证时未给)、4)双方《户口页》、5)《孕妇报告单》,如需要,这些文件需要找哪个具体的部门、如何取得?
我们的结婚证是在我爱人户口所在地的市民政局领取的,现在又不在天津居住,如到天津办理 生育服务证(准生证),该如何准备相关文件和材料?
盼望领导能给予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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