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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卢**   提问时间: 2011-10-19 19:42
 标题:供热咨询
内容:

    尊敬的领导你们好: 请问今年的暖气收费为何还要补去年的差价?去年的暖气费我已经全部交清,当时并没有告诉我要涨价,根据供,用热合同规定我已履行了我的用热缴费义务。再用完后涨价是否有违合同法?而且去年供热以前供暖部门并没有事先告知涨价之事,剥夺了我选择用电取暖。还是选择集中供热的知情权。【空调制热要节约一部分费用,经营过程中可随时开关】给我造成了一定的损失,总感觉心里不舒服。请在百忙中给予解答其中的原因是什么。深表感谢!静候!

回复部门:市住建委   回复时间:2011-10-21 17:38   是否超时:否

卢恩国市民:

    您好!该问题可直接咨询市供热办,电话,23284009。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与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1年10月21日


【NO.3】收取热能损失费 无可奈何or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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