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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卢**   提问时间: 2011-10-10 12:44
 标题:供热问题咨询
内容:

    既然交了20%的供热损耗费,再开通的时候还要收50元的开通费,是否合理。

    我从别人的提问里看到,贵委给的回复:暂停供热用热户需向供热单位交纳20%的热能损耗补偿费,主要基于以下理由:二是,供热系统建设具有区域性,无论用热户是否用热,都要对设施进行维修和管理,维修和管理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就是用热户交纳的热费(或补偿费),这样才能保障供热设施的完好和供热单位的生存发展。

    20%的热能损耗补偿费做为对设施进行维修和管理的费用,为什么开通还要另外收50元,是否合理,依据是什么?

回复部门:市住建委   回复时间:2011-10-17 15:29   是否超时:是

尊敬的卢先生: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1年10月17日


尊敬的卢先生:
 
  您好,依照《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和《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对今年开始办理暂停用热的用热户,供热单位向其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后,原《关于印发<关于对居民住宅集中供热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热办[2004]53号)规定的暂停供热施工材料费(一户一环系统每户50元,非一户一环系统每组散热器30元)不再向用户收取。

  鉴于您是从别人的提问中看到的答复,您具体停热和恢复供热的时间无法确定,因此只能答复您如果您是于今年以前办理过停热手续,在今年以后需要恢复供热,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因为那时候还没有文件支持不收取恢复供热的费用,按照当时的文件执行,您还是需要交纳50元的开通费用。但是您如果在今年以后办理停热及恢复供热的手续,就可以按照以上文件规定不用再支付这笔费用了。

  最后,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1年10月21日

【NO.3】收取热能损失费 无可奈何or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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