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卢先生: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1年10月17日
尊敬的卢先生:
您好,依照《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和《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对今年开始办理暂停用热的用热户,供热单位向其收取热能损耗补偿费后,原《关于印发<关于对居民住宅集中供热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津政热办[2004]53号)规定的暂停供热施工材料费(一户一环系统每户50元,非一户一环系统每组散热器30元)不再向用户收取。
鉴于您是从别人的提问中看到的答复,您具体停热和恢复供热的时间无法确定,因此只能答复您如果您是于今年以前办理过停热手续,在今年以后需要恢复供热,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因为那时候还没有文件支持不收取恢复供热的费用,按照当时的文件执行,您还是需要交纳50元的开通费用。但是您如果在今年以后办理停热及恢复供热的手续,就可以按照以上文件规定不用再支付这笔费用了。
最后,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1年10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