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一)承租人子女已故的,已故子女的配偶、子女也可以申请过户。(二)承租人死亡时,户籍在承租人承租的公有住房内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以外的亲属,经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同意,共同签订同意过户协议书,公证后也可以申请过户。(三)符合过户条件的家庭成员仅有一人的,应当做过户声明,并进行公证。请取消补充规定,确实保障房屋现实居住人和户籍所在居住人的合法居住权,至少应该规定承租权顺序,保障居住人合法承租权利,管理办法已经很全面,补充规定请取消
毕恩华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1年10月10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2011年10月17日
【民生词典】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夫妻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