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夫妻离婚)
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是指原公有住房承租人不符合标准或其他情况,进而改变公有住房承租人。
怎么办
政策依据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修改《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管〔2014〕225号
申请条件
夫妻离婚涉及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
所需要件
申请办理使用权过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过户申请书;
(2)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3)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4)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5)诉讼离婚的,提交法院判决书(原件及复印件);
(6)协议离婚的,提交经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指南
夫妻离婚涉及公有住房过户的,应当按照法院判决书或者离婚协议书办理。
去哪办
办理单位
天津市各区房管局
地址
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84号(022-23191884)   [查询具体网点]
你问我答
Q:符合过户条件人员达不成一致意见怎么办?
A: 据介绍,符合过户条件人员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人民法院调解、审判过程中,需要通过回购、代理转让等方式确定承租权或处置公有住房的,由公有住房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房屋经营管理单位、置换经营单位回购或者代理转让公有住房。
相关政策
不得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的情况:
(一)未依法签订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的;
(二)房屋使用权有争议的;
(三)承租人拖欠房屋租金的;
(四)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结构的;
(五)成套独用住房变为成套伙用住房的;
(六)申请人没有本市城镇户籍的;
(七)国家和本市规定不得变更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