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出卖人涂改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的《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第九条“赔偿乙方损失”条款,并未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行为。买受人应该怎么办?
崔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1年9月19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201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