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们立即责成我区有关部门查询此事,现正在办理之中,请您耐心等待我们的回复。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东丽区政府
2011年8月15日
尊敬的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们,立即责成我区有关部门查询此事,现回复如下:
经核查:您所要求具备刘台新村成员资格问题理据不足。东丽政发[2004]14号文件第三条“资格认定的条件”第二款规定“户口在本村,因征占地按规定农转非的人员及其子女和本区内在原籍村占地农转非后嫁入本村的外村女及其子女,且没有稳定非农职业或稳定收入来源的”,前提是户口是否在本村,即:征地时点虽农转非但户口在本村且没有稳定非农职业或稳定收入来源才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您及您的女儿农转非以后,户口在刘台新村被征地的时点(07.10.30)前已迁到和平区,故刘台新村不认定您及您的女儿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有政策依据的。
关于您提及无处维权的问题,可向东丽区人民法院依法诉讼。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东丽区政府
2011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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