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本人2011年3月研究生毕业,本年四月份进入北辰一家民营企业工作,7月份学校将档案(档案迁移单+档案袋装档案)、户口(常住人口登记卡)和组织关系(介绍信)等按照三方协议办理完毕,单位事先承诺解决上述档案、户口和组织关系等,北辰人才服务中心负责接受事宜。
但是,现在单位办理户口提出要签订一份违约赔偿协议(即不满三年合同期离职需缴纳一定比例金额的户口迁移赔偿费用),签订才给办理;跟我一起进入单位的有的落户也没有签这个协议,不知单位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查阅和问询劳动法并没有该项法律支持)?而且招聘当时也未告知本人,现在却提出该事;
由于该事甚是苦恼,且担心相关办理的时效过期,望请领导及时帮我解答一下。
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