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莉”网友:
您好!您的问题收悉。立即责成县人力社保局对您的问题进行解答。该局答复如下:
问题一:关于反映补助问题
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9】22号),第二十条规定: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无社会养老保障待遇,年满60周岁,具有本市户籍20年以上的人员,可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待遇。故您的姐姐不能享受老年人生活补助费待遇。您可以咨询残联是否有相关补助。电话022——29141033
问题二:反映买社保手续问题
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9】22号),本人可自愿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到户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5%-40%,连续缴纳15年,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蓟县人民政府
201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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