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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君*   提问时间: 2011-07-27 23:04
 标题:供热报停费用何以如此之高?
内容:

    上周我朋友在此留言得到了有关部门的及时回复,尤感市政府建此平台的便利性(强于政府信息公开网),建委方面的回复差强人意。不论怎样,还是看到了社会的不断进步。对于不解之处还要再次补充和强调一下(如果不能解疑,我们也只能作为社会进步的垫脚石了,无奈):

    1.上次建委方面的解释,我的理解是我们每户采暖费是包括2个部分(一个是户内热量部分的费用,一个是户外部分的公共费用、人工、折旧等公摊费用)。其中,因为热的传导性问题和不可避免的公摊费用要占到供热总成本的40%以上。所以我们仅缴纳20%,似乎还不算贵。但我的疑问就在于,作为城市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难道市政府财政每年不拨付一定的费用用于城市供暖的补贴吗?假设有补贴,为什么作为普通的老百姓在已经缴税的情况下,还要分摊公共部分的费用呢?退一步讲,即便承担一部分公共费用,为什么是20%呢?而不是10%或30%呢?如何测算的?

    2.由40%想到的,为什么在市政府逐年增加民生投入的同时,不把钱花在技术和设施的改造方面,在日新月异的今天、飞速发展的天津,居然每户老百姓要承担40%的成本费用,我们的能源利用率是否太低了?

    我已经劝过我的朋友,钱该交的还得交,希望有关方面能关注此事,向市领导反映,让天津人为自己的城市而感到骄傲和自豪。

回复部门:市住建委   回复时间:2011-07-29 17:49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君临:
 
    您好,留言收悉,我委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我们将及时研究答复您提出的问题。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1年7月29日


尊敬的君临:
  您好!“对热损费质疑”的来信已转到我单位,答复如下:

  2010年6月市人大颁布实施的《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25条规定: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热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根据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借鉴我国北方许多城市收取损耗补偿费的做法,市建委会同市发改委研究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印发了《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

  暂停供热用热户需向供热单位交纳20%的热能损耗补偿费,主要基于以下理由:一是,由于供热系统的特殊性、复杂性,每个用热户都是供热系统的组成部分,停热对整个系统的运行工况是有影响的,还会影响其他用热户的用热效果。二是,供热系统建设具有区域性,无论用热户是否用热,都要对设施进行维修和管理,维修和管理所需资金的主要来源就是用热户交纳的热费(或补偿费),这样才能保障供热设施的完好和供热单位的生存发展。三是,现行供热成本中,包括按用热负荷占用的固定成本和按供应热量的可变成本两部分,其中固定部分成本占供热成本的20%以上。固定成本主要考虑供热设施的折旧、维修以及建筑公共部分耗热,尽管与用热户是否用热没有直接关系,也须有这部分投入,其费用应由全体用热户分担。变动成本是指部分水、电、燃料等费用,用热户暂停供热后,只是减少了变动成本的支出,固定成本中的人工、维修、折旧等费用不会因某些用户暂停供热而减少。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1年10月9日

【NO.3】收取热能损失费 无可奈何or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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