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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张**   提问时间: 2011-07-21 22:46
 标题:停止供热了为什么还要交费?
内容:

    听说从今年开始停止供热的住户,每年要交全部供热费的20%,这是国家规定的,还是供热站自己规定的?

回复部门:市住建委   回复时间:2011-07-22 11:27   是否超时:否
张女士:
 
    您好。热能损耗补偿费的收取额度是依据市建交委与市发改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天津市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用热管理办法>的通知》确定的,即按照以面积计费方式计算的供热采暖费的20%收取。

    由于供热的特殊性、复杂性,单独的一个用热户都是供热系统的组成部分,停热对整个系统的运行工况是有影响的,还会影响到相邻其他用热户的用热效果。暂停供热期间用热户应当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这在我国北方采暖地区部分城市已基本得到认同并开始实行。其主要理由是:热具有传导性,尽管对某一个用热户暂停了供热,但从供热系统整体情况看,这部分能耗并不会完全节省下来,房屋建筑的公共部位仍会消耗热能,相邻用热户的热量还会自然传导到该用户,同时整个供热系统的水、电、人工、折旧等其他费用也不会因少数用热户的减少而同比降低,这些费用一般要占到供热总成本的40%以上。因此,暂停供热的用热户应该交纳一定的费用。

   

 

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1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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