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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纪**   提问时间: 2011-06-15 15:01
 标题:咨询有关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的规定
内容:

    发改委、物价局领导您好

    关于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我有几个问题咨询一下,请领导在百忙之中普及一些专业知识。

    1、我看物价局发布的有关定向安置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的通知,一部分楼盘是物价局发的依据《关于加快市内六区分散住宅平房拆迁的实施意见》;一部分是物价局、建委联合发的依据《批转市建委拟定的天津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定向安置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5】51号。 我不清楚这两种依据文件的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有什么区别?

    2、如果定向安置用房销售价没有在销售场所实行明码标价,且高于政府指导价销售有什么具体措施和投诉渠道吗?

    请解释一下

    谢谢

回复部门:市发改委   回复时间:2011-06-20 17:26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纪学悦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结合工作职责,答复如下:

    根据政策规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是指面向低收入家庭销售,享受政府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包括面向普通拆迁家庭的定向销售经济适用住房、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拆迁、分散平房拆迁建设的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其他面向非拆迁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等。

    市内六区分散住房平房拆迁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定向安置用房均属于经济适用住房,只是面向不同类型拆迁户定向销售。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我市制定的《天津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销售新建商品房、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行为,不含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

    高于政府指导价销售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属于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消费者可拨打价格举报电话12358。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市发改委

2011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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