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刘志海网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后,我委十分重视,结合工作职责,答复如下:
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普通住宅小区(除别墅、酒店型公寓等高档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由业主大会、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自主协商确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经营场所或办公地点醒目位置公开标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情况。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自行提高收费标准的、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查阅“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指导价格标准的规定”可登陆天津市发展改革委网站,在导航栏“政务公开”中点击“物价管理”栏目,查找市发改委、市国土房管局《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和指导价格标准》两个文件。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市发改委
2011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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