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老百姓”网友:
您好!您所咨询的关于“方家庄镇收二胎的社会抚养费最高是多少”的问题,区领导十分重视,已责成区相关部门进行办理,待有确切结果后我们将再次向您反馈。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尊敬的"老百姓"网友:
您好!您所咨询的关于"咨询二胎社会抚养费收取"的问题,区领导十分重视,并责成区计生委进行办理,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我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法律依据是天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2003年7月11日通过、当年9月1日始施行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具体规定及标准如下: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以市或者区、县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计征。居民年实际收入高于上述规定基数的,以其年实际收入为基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根据前款规定的基数,结合违反本条例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对违反本条例生育子女的男女双方分别计算。不依法收养的子女,计入本人生育子女数。
居民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税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提供有关收入情况。
第三十八条规定: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但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四分之一计征社会抚养费。
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计征社会抚养费。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九条规定: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四分之一计征社会抚养费。
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计征社会抚养费;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审批时可以适当延长间隔期。
其他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
以下以对男女双方均进行征收计算。
一、违反第38条第3款规定,即: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
农业户籍居民的:
2010年宝坻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11000元,所以征收金额在44000元至110000元均合法。
非农业户籍居民的:
2010年我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24293元,所以征收金额在97192至242930元均合法。
二、违反第38条第1款规定 即: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但未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四分之一计征社会抚养费。
农业户籍居民的:
2010年宝坻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11000元,所以征收金额应为5500元。
非农业户籍居民的:
2010年我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24293元,所以征收金额应为12147元。
三、违反第38条第2款规定 即:符合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但不符合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而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计征社会抚养费。
农业户籍居民的:
2010年宝坻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11000元,所以征收金额应为11000元。
非农业户籍居民的:
2010年我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24293元,所以征收金额应为24293元。
四、 违反第39条第3款,即:其他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条规定基数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计征社会抚养费。
农业户籍居民的:
2010年宝坻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11000元,所以征收金额在66000元至110000元均合法。
非农业户籍居民的:
2010年我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24293元,所以征收金额在145758元至242930元均合法。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