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
怎么办
办理依据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所需要件
征收社会抚养费执法文书一案一卷,实行规范化管理,按年度分类保管。案卷应当符合档案规范并按照以下顺序整理:
1、立案呈批表;
2、询问笔录及有关证据性资料(如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育龄妇女卡复印件等);
3、调查报告;
4、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5、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证;
6、当事人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有关票据复印件。当事人分期缴纳的,应有分期缴纳申请;
7、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有强制执行申请书及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
8、结案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社会抚养费征收兑现情况公开制度,每半年对征收社会抚养费情况以《社会抚养费征收兑现情况通告》(见表九)的形式在当事人所在村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办理指南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及《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作出具体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立案
1、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立案呈批表》。 “ 案件来源” 要求明确在检查中发现、群众举报或其他部门移送等,注明时间等有关情况。 “ 街乡镇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建议” 一栏中应有承办人建议立案并进一步调查的明确意见。
2、呈请领导批示。“街乡镇主管领导批示” 一栏中应有主管领导明确的批示意见,批示时间即为立案时间。
二、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对公民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为,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通过调查取证掌握应对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事实。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收集证据性资料。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应当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询问笔录》。笔录以调查和证明违法事实与情节为主要内容,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执法依据、询问当事人违法事实、情节等内容。笔录中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的签名及被询问人签名或印迹。如被询问人拒绝签名,应注明情况。
 2、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调查报告》。执法人员在调查终结后,应就所调查的事实和收集的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填写调查报告。街乡镇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对应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为,按照《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后,呈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三、做出决定
1、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示。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于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5日内对处理意见做出批示。
2、制作《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书由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统一编号并加盖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印章。决定书一式三份:即当事人、街乡镇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及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各一份。
四、送达执行
1、送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应于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由执法人员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证》送达当事人。受送达人在送达证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本人不在的,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证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送达证一式一份,由送达人带回,归入卷宗。
2、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依法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通过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向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当事人申请时应填写《社会抚养费分期缴纳审批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生效。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分期缴纳审批表一式三份:即当事人、街乡镇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及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各一份。当事人每次缴纳社会抚养费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当事人开具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3、申请强制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征收决定的,由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交申请书时,应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卷宗材料复印件,经过复议的,连同复议决定书副本送交人民法院。申请书一式三份,送交人民法院一份,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街乡镇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各一份。
4、结案。征收决定履行完毕,承办人员应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案件结案报告》。提出结案建议,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导批示结案的日期为结案日期。
去哪办
办理单位
天津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受理时间
全年
地址电话
天津市和平区泰安道17号 022-2331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