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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人: 薛*   提问时间: 2011-05-11 11:02
 标题:关于机动车违章调头认定的问题
内容:

    我是一名天津的司机,多年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从未违过章。近期,一次偶然的机会,登录天津交通智能网查询帮朋友查询违章记录,却发现自己于今年3月至5月在张自忠与营口道交口共有三条“违章记录”,均由和平支队摄录,并以“不按导向车道行驶”认定为违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http://www.gov.cn/banshi/2005-08/23/content_25579_2.htm)

    自李公楼立交桥建成通车后,有很多自津湾广场地道方向行驶的车辆需要在此调头前往河东区七纬路或海河东路,包括出租车在内,至今仍有很多车辆在此调头。我在左道行驶,并在绿灯时间调头,而此路口没有任何禁止调头标志,请问是依据哪一条法规认定我为违章的呢?

    此外,我认为这种摄录行为存在很多弊端,就我个人而言,被摄录了三次却没有任何人告知我此地不得调头,如果不是我无意当中上网查到了记录,恐怕这一年下来会被罚N次,那么不会上网的人又会被罚多次呢?而如果这种违章确实认定无误,是不是由交警第一时间站出来明示或设置明显标识的效果更好呢?

    请有关部门核实此事并回复。谢谢!

回复部门:市公安局   回复时间:2011-05-16 09:40   是否超时:否
尊敬的网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局已责成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尽快答复您提出的问题。

天津市公安局

                                          2011年5月16日


尊敬的薛萍: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我局交管部门十分重视,张自忠路与营口道交口为丁字路口,北向南方向设有两条直行车道,禁止机动车左转和掉头,群众驾驶机动车在张自忠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营口道处掉头违反了交通法“机动车通过有灯路口时,不按照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有关规定,属于交通违法行为。
  感谢您对天津公安工作的大力支持。

天津市公安局

                                          2011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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