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想咨询申请限价商品房问题。
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天津市及非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津购买住房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规定,2011年3月1日以前,已经签定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二手房房产买卖协议或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取得共有产权(不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之间的共有产权,下同)的单套住房,可不计入居民家庭住房套数。
我至今未婚,和我朋友2010年6月共同买了套房子,应该属于上述非同一家庭成员共有产权人。
请问我是否我满足限价商品房申请中“单人户无房”的条件?我到底算有房还是没房?如果认定无房的话,在申请时又该提供什么材料作为住房情况证明呢?
如果认定我有房,那么是否与你局的文件相悖呢?如果按照文件的意思是无房,但是房管部门又以我有房为理由拒绝我的申请,我的救济途径又是什么呢?
谢谢!
张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