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名外地打工者,10年我在一韩资企业打工,原来面试的时候说是早上8点上班,下午6点下班,偶尔会加班,每星期天休息(星期天上班有加班费),第一个月是试用期,可是我从第一天上班就没有能正常下过班,每天都是晚上8.9点才能下班(因为是在办公室工作,所以平日是没有加班费的),而且在我工作的3个星期里只休息过一天,星期天加了两次班,中间还加过两次通宵(当天白天正常上班,晚上通宵,第二天还要正常上班,而且没有加班费),因为工作太累,中途我没有申请辞职就再也没有上班(公司规定辞职必须提前15天打辞职报告),请问我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我没领到的工资吗,如果不给,我该怎么办?
尊敬的网友:
您好!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应当获得劳动报酬。就此问题发生争议,建议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解决。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