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h网友: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悉。区委区政府十分重视你反映的情况,立即责成房管部门调查处理,现网上答复如下:
依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应当交纳场地占用费。场地占用费主要用于养护维修小区道路和停车设施、改善共用设施设备等。场地占用费的收取标准和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或者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经查,万源星城物业管理小区业主大会与天津佳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30日签订了《天津市住宅物业服务合同》,在合同第七条中双方规定“占用业主共有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应当交纳场地占用费,由物业公司收取,并进行管理。其费用用于养护维修小区道路和停车设施、改善共用设施设备等”。综上所述,业主大会制定车辆管理办法,目的旨在对业主车辆进行有序管理,让小区业主受益。但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并未给您带来利益甚至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根据相关法律,通过司法渠道,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北辰区政府办公室 北辰区房管局
201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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