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白凤鸣”网友:
您好!您所咨询的关于“退休人员工资待遇”的问题,区领导十分重视,已责成区相关部门进行办理,待有确切结果后我们将再次向您反馈。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尊敬的"白凤鸣"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关于"自己的退休工资低于正常标准"的问题,区领导十分重视,并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办理,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按照《对<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津党办发[2003]27号文件中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津劳局[2004]81号)规定,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按《养老保险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低于706元的,按照706元计发基本养老金;高于706元的,养老金据实发放。因其养老金已经高于706元,所以不存在养老金低的问题。并且,按照天津市有关政策规定,在调整养老金时,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比普通退休职工适当多增加一部分养老金。从2007年7月起,其累计增加养老金705元,其中因具有军转干部身份多增加养老金200元。
按照政策规定,企业人员退休工资的计算,取决于其个人养老保险统筹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个人账户余额以及其他政策性特殊规定(譬如市级劳动模范、具体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经过认定的军队专业干部等),而企业退休人员工资的发放,均由社会化统筹解决,也就是由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经调查,您在退休时已经作为军队转业干部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了标识,在退休、调资时均享受了相关的政策优待,至于和其他人的工资差别,因每个人的工龄、缴费和退休时间都不尽相同,相互之间没有可比性。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我们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见和建议。祝您生活愉快!
宝坻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