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今年10月份在城投公司购买亨通花园西区商品房一处(含地下室)并于其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一式三份),现就相关事宜咨询如下:
1、银行放贷后,我和其他购房人向城投公司索取房屋买卖合同,该公司工作人员以“有了房产证要合同没有用”为由拒绝退还,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有什么方式可以取回合同?
2、10月份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时,城投公司在原有合同基础上又拿出一份补充合同,并且仅一份,内容涉及推卸房屋损坏设施维修权的条款,让购房人签署,请问这份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公开解答,让人民群众满意
芮先生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们已将您提出的问题转交责任单位,将按时向您反馈结果。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0年12月13日
芮先生: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关问题我局有关部门已向您做了答复,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此复
2010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