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消费者孙某于2005年元月26日到消协投诉称:2004年12月4日晚到某理发店烫发,经营者使用D5冰冻离子直发烫发剂进行锡纸烫发,2005年元月5日头发开始大面积脱落,并出现两块圆形脱发,后由经营者陪同到医院治疗,医生诊断为毛囊被烫坏。为此,孙某要求经营者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600元,遭到经营者拒绝。
【处理过程及结果】
消协调解未果,支持消费者起诉,法院判令经营者支付消费者医疗费、交通费、购买假发费1200.4元,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整。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消费者在接受经营者服务过程中,由于经营者的过错造成消费者由美发致毁发的典型案件。也是一起事实清楚、经营者明显存在过错责任、消协调解不成再支持诉讼的一起成功典型案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经营者在给消费者烫发时,未按照包装盒上的注意事项要求使用,对烫发剂使用不当,造成消费者头发受损,存在明显过错,应当赔偿消费者用于治疗脱发而产生的各种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损害后果严重的,消费者还可以据此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由于脱发给消费者的工作生活、身心健康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造成消费者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因此,对消费者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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