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6年3年28日,消费者李女士来到消协投诉,在某医药商场购买无痕克疣灵,商场服务员介绍,使用此药是“纯水果萃取液、抗菌抗病毒,治疗皮肤发炎感染见效快,不留痕,并不单纯是药品说明书上所说的治疗性病类药物”。但李女士在使用该药后,造成面部扩散性腐蚀以致大面积感染的不良后果,给其身心造成极大伤害,要求该医药商场赔偿其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
【调解结果】
经消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该医药商场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包括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赔偿费在内的各项费用共计6000元。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信息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及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等规定,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失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可以认定医药商场未尽到向消费者李女士提供真实、全面信息的义务,使其产生了重大误解,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消协在调处过程中,较好的把握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和作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在于: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方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于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予支持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由于受损部位特殊,位于面部、损害明显、且是女性,可以认定“造成严重后果”。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的作用在于:对受到精神损害人有一定的抚慰作用;对精神损害的具体加害方具有一定的制裁作用;对于社会能够起到一种警示作用。由此,消协支持消费者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