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宁汶上法院审结一起“零口供”交通肇事案,该案被告人刘某百般抵赖拒不承认犯罪事实,面对被告人的“零口供”,法院根据完整的证据链,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
2008年12月13日17时,被害人郭某与其妻子骑电动车沿105国道由南向北正常行驶,途经康驿街北时,被后面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撞倒。随后,本案被告人刘某驾驶一辆农用六轮车由南向北经过该地点,将躺在地上的郭某碾轧,致使郭某死亡。
法院庭审期间,刘某拒不认罪。法院经过法庭调查,结合现场目击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其他相关证据,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二年。(记者王秀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