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消费者李某向消协投诉,2006年7月的一天下午他正在家里看电视,突然听到儿子小晨晨的尖叫声,他赶忙冲出房间,只见儿子正在痛苦地揉着眼睛。原来是儿子在食用某品牌的鲜米酥时,出于好奇把食品中装有石灰的干燥剂放在手上拍打,不小心拍破了干燥剂的包装,石灰溅入了儿子的右眼。
李某立即按照干燥剂上的说明用水进行冲洗,但儿子还是痛苦地喊叫着,看到不起效果,他随即将儿子送往附近医院进行治疗。经过医生诊断,小晨晨的眼球严重烧伤。
后经过近一个月的治疗,晨晨的眼睛终于好转,前后共用去医疗费近4000元。
【处理结果】
考虑到此事由干燥剂包装警示存有缺陷和受害人监督不利两个原因共同所致,经反复调解,经营者最终答应给予2000元赔偿。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方面:一是伤人的食品干燥剂存不存在缺陷;二是家长有没有尽到监护之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只要是在生产过程中经过了加工制作程序,然后投放到流通领域进行销售的,统称之为产品。因此,防腐剂、干燥剂等辅助产品也在产品的范围之内。本案中,食品的消费对象包括儿童,因此生产者在对干燥剂进行生产包装时,应充分考虑到可能发生的潜在危险,对这些可能发生的危险以明文或图案警示。但是本案所涉干燥剂的包装不够结实,以致儿童拍打破裂;生产者又未尽充分警示义务,使产品具有不合理的危险,存在包装和警示上的缺陷,属于缺陷产品。
本案中,家长未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由于食品袋中含有干燥剂,家长在发现自己5岁的孩子在食用该产品时,不仅要告诉小孩不能吃干燥剂,还应注意避免小孩不听话食用干燥剂或者拍打干燥剂致损情形的发生,而不是告知后即行离开。因此,本案中的家长未完全履行监护职责,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