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5年7月3日,消费者梁某夫妇在某汽车城购海南马自达1.6升自动挡轿车一辆,价格为127000元。当时商家在定车单据上注明随车附赠车膜及座垫。7月4日,当梁某夫妇按合同提车时,发现该车后挡风玻璃破碎。售车人员解释说是由于贴膜人员操作不当造成的。梁某夫妇遂要求商家换车或退款,经营者表示只负责为该车重装后挡风玻璃一块。梁某夫妇对该车的质量及售后服务产生质疑,在与该汽车城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到消协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消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如下:1、该汽车城为消费者更换该品牌1.6升自动挡轿车一辆;2、随车加赠车膜及坐垫。2005年8月1日,梁某夫妇如愿提到新车,此投诉得到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确定汽车后挡风玻璃爆裂时,谁拥有汽车所有权以及汽车城赠送车膜及坐垫是不是其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该车后挡风玻璃爆裂时,梁某夫妇(买受人)尚未提取汽车,标的物的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该车仍属于汽车城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汽车(标的物)破损的风险应由汽车城(出卖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消费者与经营者订立的购车合同中约定双方买卖的标的物为新车,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消费者交付新车。附加贴膜和赠送坐垫,无疑构成了购车合同的一部分,经营者应按约定履行该义务。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质量问题,都视为合同标的物质量问题,故经营者的说法不能成立,应附加贴膜和赠送座垫。
至于经营者声称的“装潢店是不会为消费者换车或退车的。那么,我们为什么要为其退车?”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车辆所有权人不同、毁损风险承担不同;二是法律关系性质不同,不具有可比性。汽车城和消费者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标的物是汽车;而装潢店和消费者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标的是劳务;二者的合同义务和违约责任也因此不同。如果装潢店造成消费者汽车后挡风玻璃破损,除应当为消费者更换挡风玻璃外,还应当赔偿消费者的车辆贬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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