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两位叶姓菜农于2005年种植了1.8亩青瓜。2006年2月份为了给青瓜增加“营养”达到增收的目的,两位叶姓菜农分别向某农资经营部购买4包由某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硝酸氨钙化肥,支付款项360元。购买化肥后菜农按照以往的经验将肥料稀释喷施在大棚内的青瓜秧上,没想到施用该化肥不到十天,瓜田里的青瓜叶子和藤茎出现不同程度的干枯,结出的青瓜明显萎缩。出现该情况后两位菜农向某农资经营部反映,经营部负责人随即到现场进行查看,并与生产厂家取得联系。厂家代表到青瓜园现场,认为此化肥每亩最多不能超过50斤,面菜农喷洒过量也有责任,只愿按每亩1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投诉人认为补偿标准过低,不足弥补基本损失,于2006年3月到消协进行投诉。
【处理结果】
鉴于生产者和经营者未履行正确使用化肥的告知义务,经消协调解,由厂方和经销商共同赔偿菜农明年减产损失每亩3500元,补偿菜农今年种苗损失每亩1000元,并补偿菜农误工补贴每亩500元,退回每位菜农每户180元的购买肥料款。
【案例评析】
生产厂家和经销商均未尽到告知义务,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生产厂家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机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农药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农药产品包装必须贴有标签或者附具说明书。标签应当紧贴或者印制在农药包装物上。标签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注明农药名称、企业名称、产品批号和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以及农药的有效成份、含量、重量、产品性能、毒性、用途、使用技术、使用方法、生产日期、有效期和注意事项等;农药分装的,还应当注明分装单位。”
生产者福建珠山某化肥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化肥外包装袋上和使用说明书上都未注明正确的施用方法,未告知消费者应注意每亩田地最多不能超过50斤,也未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这是造成菜农过量施用化肥的主要原因,生产者的产品及其包装上的标识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要求,因此厂家应当承担菜农的经济损失。
二、经销商未尽告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销商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农药经营单位应当向使用农药的单位和个人正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中毒急救措施和注意事项。”经销商出售化肥时没有告知消费者正确的施用方法和每亩地的施用量,未尽到告知义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应承担菜农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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