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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7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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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05年10月2日,杜先生在某电器店购买了一部摄像机,价值7000多元。2006年6月,这部摄像机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杜先生在联系维修时,意外发现发票遗失了,只剩保修卡。杜先生前往电器店寻找原始单据,电器店在核对其保修卡并查询电脑登记资料后,确认杜先生的摄像机是在该店购买,并仍属保修期,为此该电器店给他出具了发票遗失的证明。随后杜先生把摄像机送返公司进行保修,但公司告知他“商家出具的发票遗失证明”不起作用,需支付维修费千余元!对此杜先生表示不能接受,要求公司给予免费保修。
【处理结果】
经调解,公司同意对杜先生的摄像机进行免费保修。
【案例评析】
《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家用视听商品消费者凭发票和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更换、退货。如消费者丢失发货票和三包凭证,但能够有效证明该商品是在三包有效期内,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应当按照本规定负责修理、更换。”本案例中,杜先生在遗失发票的情况下,已提供了保修卡和商家的相关证明,证明其摄像机仍在公司承诺的一年免费包修期内。公司仍然拒绝承担其应尽的保修义务,这种做法是违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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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
北方网
编辑:
杜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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