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6年7月,消费者徐某到消协投诉,反映他于2002年12月从某商场购买了一台电视机,2005年2月,其家人在看电视时,电视机无故忽然起火,导致电视及部分室内财物烧毁,火灾发生后,徐某向公安局消防部门及时报案。消防部门在对事故勘查基础上,出具了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这是一起由于电视机在通电状态下,电视机存在故障导致的火灾,火灾造成徐家直接经济财产损失12383元。事故发生后,徐某找到了商家,商家找到厂家驻地办事处,办事处派人来调查了此事,但对损失赔偿问题,办事处未做出一个明确答复,徐某无奈,投诉到消费者协会,请求合理解决此事。
【处理结果】
双方自愿达成了由厂家赔偿徐某彩电一台及4500元经济损失的调解协议。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缺陷产品损害消费者财产权的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据此,消费者享有财产安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要求。”据此,经营者有保障消费者财产安全的义务。
消费者因缺陷产品遭受财产损害时,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本案中,消防部门在对事故勘查基础上,出具了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这是一起由于电视机在通电状态下,电视机存在故障导致的火灾,说明该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属缺陷产品。因此可以认定商品生产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义务,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之规定,某公司和商家应当及时赔偿徐某因使用电视机发生火灾而造成的损失。至于赔偿主体,消费者有权选择向产品的生产者或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当消费者选择向缺陷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时,生产者应该依照法律规定承担责任,赔偿消费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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