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家外资食品公司的销售人员,公司要求我们每逢六、日要在自己负责的大超市跟盯市场活动,多数时候一天要工作7、8个小时,有时要工作12小时以上。这样的情况有将近两年了,可公司从没给过加班费,我该怎么追讨?需要怎样的证据?人证可以吗?
请相关领导在网上明确回答一下?
谢谢了!
尊敬的网友:
您好!如果用人单位实行标准工时,公休日加班应安排倒休或支付加班工资,如果是综合计算工时或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公休日加班的规定。请先向单位了解从事工时具体情况。如果是标准工时未支付加班工资,请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举证材料问题,由受案部门进行解释。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