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 我是天津河东区军旅公寓6号楼居民,我区从暖气在2008年对顶楼管道进行了改造,对顶楼加装自动放气阀,到我家时施工人员说位置不够,没有给加装,2009年冬季采暖开始,我家暖气一直不热,多次找供热单位,对方才进行管路放气,因为比采暖时间已经滞后一个星期仍旧不热,我到供热站等了两个多小时让站内人员和我一起去解决,否则给我出具暖气不热证明他们才勉强同意和我看看,并在我家暖气处到处放水,暖气才稍微有些热度,两天不到暖气又没有了温度,我再次致电仍旧没人管,致使我休假半天解决此问题,对方来后对楼道内管路放气放水,因气压关系水流喷射到处都是,现在仍可看见。放完后工人就走了,楼道内到处都是水,我清理半天才算干净。而对方死活不肯给我开具前期不热证明,因此我没有缴纳当年供热费用。今年冬季又要到了,我老公想把去年和今年供热费用交上不再与他们计较那几天费用和供热时的不快,对方却要我们补交完再缴纳1700元的滞纳金,请问这是什么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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