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进公司时,老总说三年三个月试用期,但是工作到一个半月时,老总又说公司新规定,新来的只签一年的合同,但还是三个月的试用期,这三个月的试用期不算在合同的时间里,也就是说我2009.10.19号进公司,三个月的试用期到时是2010.1.19,这时签的合同是2010.1.19至2011.1.19的,请问这种合同是否合法?后两个月试用期是不是应该给我按正式工资发呢?这一年三个月是否可以认为是两年的合同呢?如果公司倒闭了,我能否可以按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补偿法来要求补偿呢?请劳动部门帮我解释一下,谢谢!
尊敬的网友:
您好!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这一年三个月是否可以认为是两年的合同呢?”不能认为两年的合同,以劳动合同文本上约定的合同期限为准。如果没有工作两年不能按照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标准补偿。感谢您对人力社保工作的关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0年9月20日